
新闻资讯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柯特(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36号)。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79号第11幢北垮车间二楼办公室A室
当事人托付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海关申报自美国进口一般交易项下机床附件平口虎钳等12项货品。其间:1、机床附件平口虎钳2039.84千克,申报价格FOB37208.9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66939000,进口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621。
经查,榜首项货品实践为平口虎钳,应归入商品编号8466200000,进口关税率为17%,增值税率为16%。经海关核定,违法货品价值人民币358656.39元,应征税款人民币94394.3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458.0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